法规概述
肥料 fertilizer: 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增强植物抗逆能力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
---GB 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我国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肥料产品分类
监管机构
中国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辖区内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申请,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
县级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义务及应对
登记主体
中国境内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肥料生产者。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其生产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包括 “三资”企业生产产品。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办理,也可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登记及流程
肥料登记的三种类型
1. 肥料登记
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肥料登记。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90天,应办理续展手续。
2. 续展登记
登记证有效期满前90天,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登记续展有效期为5年。
3. 变更登记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肥料备案
部级产品备案、省级产品备案、境外产品备案
登记流程
肥料登记
续展登记
变更登记